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家親聲,337,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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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莊韻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而此裁判費如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4 年7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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