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建,105,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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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5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黃秋菊即宇明工程行與反訴被告允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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