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建,11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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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10號
原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被 告 山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4條約定:「本合約涉訟時,雙方與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上開工程合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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