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6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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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連佐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現況是否確實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原因為何?此外,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元)。
二、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重新補正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所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連絡地址、債權之數額、債務發生之原因及種類】。
此外,本件據聲請人於「債務人清冊」內陳報債務人共8人(此應為聲請人記載錯誤,應係債權人),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富比士」、「嘉義代書事務所」債務之原因為何?應提出當初所簽訂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本票等件影本,說明借貸之時間及經過情形為何?(由何人借貸、借貸金額為何、借貸金額使用情形為何、是否按期償還、償還期間、債權人之姓名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為何)。
三、請補正陳報聲請人先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成立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並請查明陳報迄今聲請人陸續依約清償之金額總數為何?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每期有無依約繳納?請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期數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如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並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102、103各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2年7月至104年7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並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是,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九、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2年7月至104年7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一○、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負擔交通暨繕食費5,000元、套房支出5,000元、扶養支出5,000元等項,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
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又除此之外,聲請人有無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係指包括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請一併陳報供參。
一一、承上,聲請人主張扶養支出5,000元,請補正說明係扶養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一併提出其等之生活必要
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
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此外,應一併補正提出受扶
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又依民法第
1117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
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就扶養費部分是
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
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
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
股別等。
一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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