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73,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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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譚永活
代 理 人 楊和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件:
一、請聲請人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應預納之郵務費為6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1)×34×10=680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66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郵務費20元。
三、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60,000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另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之自陳,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人萬泰銀行進行債務前置協商,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書,並未有曾債務前置協商之記載,是請聲請人提出曾與債權人進行債務前置協商且不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
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4 年8 月3 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 年內(102 年8 月3 日至104 年8 月2 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
其中有關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並請聲請人提出身心障礙補助暨租金補助、就學生活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更生聲請狀所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所提列固定匯款10,000元之項目,據聲請人之自陳為協助聲請人之胞弟扶養其子女生活費用之支出。
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該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聲請人之胞弟每月薪資證明及其101年度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九、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提出之台灣花蓮地院公告相片乙紙所示,聲請人所有之房地現遭該院查封中。
請聲請人說明該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之債權人為何人?該強制執行程序目前之進度為何?並請提出該強制執行命令完整之影本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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