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更,27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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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淑惠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及方案。
二、請預納郵費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12+1)×34×10=4,42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4年8月3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2 年8 月4 日起至104年8 月3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2 年8 月4 日)起迄今收入(含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等動產、不動產、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請提出倘准許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及每月收支明細為若干)。
九、聲請人是否有依消債條例第54條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依第54條之1第1項定還款方案?聲請人有無依消債條例第70條第2項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債權人承受之價額,提出現款消滅其特定財產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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