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清,9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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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李佳樺
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1,02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

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2年6月10日起至104年6月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 日(即104 年6 月9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就前置協商條件(即分71期,利率8 %,每期還款金額3,000 元)究有何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人與薪貿實業有限公司之關係暨該公司之經營狀況、收入情形。

八、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每月支出租金3,500 元之詳細內容為何?倘包含房屋租金部分,除應陳報何以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外,亦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以及每月繳交租金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係於何處任職?並提出由僱主所出具每月月薪約6,400元之【證明文件】。

十、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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