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職聲免,6,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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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
抗 告 人 王添財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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