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監宣,46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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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陳光榮
代 理 人 李詩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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