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566,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66號
抗告 人
即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 告 顏素華
呂顏麗卿
王顏素貞
顏卉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 月30日通知補正裁判費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系爭被告顏素華所持有之不動產乃係共同共有1/4 ,原審予以漏列,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將公同有有部分予以列計而計算本件裁判費,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顏素華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系爭房地附近1 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坪約新臺幣(下同)533,190 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6,341,000 元【計算式:每坪交易單價533,190 元×建物面積115.08平方公尺×0.3025=18,561,250元】,然系爭房地乃係被告即被代位人顏素華公同共有1/4 ,故此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壹佰壹拾陸萬零柒拾捌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18,561,250元×1/4 (顏素華公同共有持分)×1/4 (顏素華之應繼分)=1,160,07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

四、從而,抗告人之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即無不合,原裁定應予廢棄。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主文第二項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