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62,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弘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陳惠貞
被 告 陳育菁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滿珠
被 告 陳士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柒萬肆仟肆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