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6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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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3號
原 告 周金河(即周斧金)
被 告 林施麗霞
林進財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0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545元。

㈡提出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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