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8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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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利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錦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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