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69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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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鍾梅英
詹素貞
詹順棋
詹勳照
被 告 承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至仁
被 告 林繼斌
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
被 告 莊英安
暉煜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紀龍細
被 告 紀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叁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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