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1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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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2號
原 告 許恆泰
被 告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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