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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22號
原 告 賴柏志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梁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4,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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