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50號
原 告 邱文亮
被 告 源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川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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