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6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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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許茂榮
原 告 張佳瑜
被 告 何憲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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