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6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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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2號
原 告 盧大偉 現於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拾肆萬元,茲限原告於上揭期間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陳怡宏、徐永鳳、曹永宏、林安天、張順隆、吳宇舜之住所或居所,應為補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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