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68,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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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68號
原 告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關於登報道歉聲明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0萬元部分,係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6,200 元(3,000元+3,200 元=6,200 元),茲限原告於上揭期間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劉佑謙之住所或居所,應為補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命補正經原告簽名、蓋章之起訴狀正本(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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