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7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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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73號
原 告 林文華
上列原告林文華與被告王敏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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