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79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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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5號
原 告 何森民
被 告 吳幸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2,0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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