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09,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09號
原 告 許錦城
被 告 新北市土城清水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