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28,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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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28號
原 告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高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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