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3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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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張盈晴
黃雅蘋
被 告 林建宏
林辰鍾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後,其應增加得受分配額為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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