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3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36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黃芳春、黃金星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