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3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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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39號
原 告 鉅鑫天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秝靚
被 告 日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冬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7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560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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