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64,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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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64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被 告 張志達
溫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訴請判命被告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576 建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5年10月30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並將系爭房地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張志達所有。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4,148元,而系爭房屋總面積合計為89.41 平方公尺(計算式:78.97 +10.44 =89.41 ) ,有建物登記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則系爭房地之價額為7,523,673 元(計算式:84,148元/㎡×89.41 ㎡=7,523,67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3,544,865 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44,86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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