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6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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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69號
原 告 林美英
被 告 玄泰富帝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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