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87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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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78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唐慧妤
被 告 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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