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0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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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03號
原 告 王偉全
被 告 蔡榮華
陳盈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7,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7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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