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2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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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24號
聲 請 人 Neo Chuan Kiat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洽好展示設備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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