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2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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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欣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零叁佰貳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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