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補,2947,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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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47號
原 告 王宇晴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趙佳筠
被 告 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
法定代理人 陳嗣民
被 告 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嗣民
被 告 李嘉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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