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禁沒,175,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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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萬能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83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玖肆公克),暨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2月2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林萬能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該案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上開案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9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萬能於11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1年6月23日入所,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見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卷第27頁、第33頁)。

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2.08公克,驗餘淨重1.694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為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68號卷第9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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