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聲沒,65,2022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雅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㈥至㈧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7號被告饒雅倫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案件,因被告施用時間均係在觀察、勒戒執行前,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3日簽結確定,惟本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總淨重2.08公克)、附表編號㈡、㈢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驗餘總淨重10.35公克)及附表編號㈣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總淨重1.72公克),均係屬違禁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㈥至㈧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玻璃球2個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前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3號裁定,於111年4月25日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1年6月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27日以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1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本次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系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係110年12月28日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時間係110年12月29日14時35分許採尿前之不詳時間,均係於上開案件觀察、勒戒前所為,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目的係於戒斷毒癮,僅執行一次即足,本案應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7號簽請報結,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1年8月23日簽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37號偵查卷《下稱111毒偵137卷》第458頁、本院卷第22頁、第29頁、第34頁、第37至38頁)。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如附表編號㈠至㈣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袋5只、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9只、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㈥至㈧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玻璃球2個、電子磅秤1台等物,均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且該等扣案物是否有附著毒品之成分,遍查卷內,復無鑑定報告可資證明,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隨同所附著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惟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如附表編號㈥至㈧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查,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然因被告觀察勒戒期滿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本院自得依前揭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證據 備註 ㈠ 海洛因伍包【總驗餘淨重2.02公克】 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5日鑑定書(見111毒偵137卷第348頁)。
111年度白字第3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毒偵137卷第229頁)。
㈡ 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2.724公克】 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111毒偵137卷第319頁)。
111年度安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111毒偵137卷第309頁)。
㈢ 甲基安非他命捌包【總驗餘淨重7.626公克】 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8份(見111毒偵137卷第362至369頁)。
111年度安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毒偵137卷第354頁)。
㈣ 大麻貳包【總驗餘淨重1.68公克】 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5日鑑定書(見111毒偵137卷第350頁)。
111年度白字第3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毒偵137卷第297頁)。
㈤ 不明白色透明晶體參包【總驗餘淨重23.156公克】(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 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見111毒偵137卷第317至318頁、第320頁)。
①111年度安字第7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4(見111毒偵137卷第309頁)。
②均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③業經新竹地檢署以111年9月12日竹檢介樸字第4196號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予以銷燬(見111毒偵137卷第460頁)。
㈥ 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23頁、第331頁)。
111年度保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毒偵137卷第289頁)。
㈦ 玻璃球貳個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111年度保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毒偵137卷第289頁)。
㈧ 電子磅秤壹台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111毒偵137卷第331頁)。
111年度保字第32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毒偵137卷第352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