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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國
曾金運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金運於民國110年2月15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被告曾建國行經新竹縣北埔鄉埔心街欲左轉仁愛路時,因與告訴人徐康華所駕駛、搭載其妻楊文妮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行車糾紛,被告曾金運向告訴人鳴按喇叭示意停車未成而心生不滿,竟共同基於恐嚇、公然侮辱及毀損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5時47分許,在新竹縣○○鄉○○街00號前之不特定人得自由經過公眾場所,先由被告曾建國徒手拍擊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致該車引擎蓋凹陷,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並向告訴人辱罵稱:「操你媽,叫你停車不停車」在等語,足以詆毀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足,且恫嚇稱:「你再跑,我就把你車窗打破」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生危害於安全(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另行審結),惟告訴人因懼怕不敢停車,駕車往前繼續行駛,被告曾建國再次跑步追上,並手持擊破器(未扣案)敲破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玻璃,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並辱罵稱:「操你媽的,叫你停車還不停車,還給我跑」等語,被告曾金運亦尾隨而至辱罵稱:「王八蛋」等語,均足以詆毀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嗣楊文妮向被告曾建國、曾金運表示已報警處理,被告曾建國、曾金運始悻然離去。
因認被告曾建國、曾金運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曾建國、曾金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刑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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