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維
住○○市○○區○○街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110年1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