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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1號
原 告 甲○○○○○○○○○○○○○○○○(新竹縣立
湖口鄉委託新竹縣私立佳佳幼兒園辦理)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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