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單禁沒,240,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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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下午6時47分許,在新竹市北區西大路582巷15弄口,查獲被告陳婷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

即附表編號1)。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110年5月4日下午4時25分許,在新竹市中山路與育英路口,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海洛因1包(毛重0.28公克;

即附表編號2)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3公克;

即附表編號3)。

上開案件因被告經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2月1日、110年6月3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本案所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上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佐,足認該等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之違禁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報告日期 實驗室分析編號 毒品檢體 1 110年2月1日 DAA3521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0公克、淨重0.065公克、驗餘淨重0.062公克,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
2 110年6月3日 DAA5866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28公克、淨重0.135公克、驗餘淨重0.132公克,檢驗結果為海洛因。
3 DAA5867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3公克、淨重0.107公克、驗餘淨重0.105公克,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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