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易,554,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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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豐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572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温豐鴻自認其女性友人陳鈺旋居住在葉金熙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竟於民國111年3月2日上午0時5分許,未經葉金熙許可,以鋁梯攀爬至上開住處2樓陽台,無故侵入葉金熙上開住處,因認被告温豐鴻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0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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