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元翔
彭凱揚
吳昱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