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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喬安
彭艾倫
謝佳妤
陳盛億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784、10791、10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各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另就附件之附表部分勘正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及被告乙○○、丁○○就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㈡甲○○與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犯行;
乙○○與丁○○就附表一編號8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甲○○、丙○○就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各次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在網路平台上透過張貼猥褻影像之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觀覽,藉此賺取金錢,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可取,本均當從重量刑。
惟念及被告均已坦承犯行,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甲○○、丙○○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各物,分屬被告4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並為猥褻影像之附著物品,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拍攝地點 刊登猥褻內容 上傳者及帳號暱稱 1 111年2月16日 新竹縣竹北市新竹高鐵站陸橋上 甲○○裸露雙側乳房 甲○○、丙○○使用之「@emma18y」(暱稱「艾瑪Emma/可愛又壞壞的學生妹」) 2 111年3月3日 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與東光路行人陸橋 甲○○裸露右側乳房 同上 3 111年4月13日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夏夕夏景餐廳外 甲○○裸露左側乳房 同上 4 111年5月21日 新北市淡水區某處餐廳內部 甲○○裸露左側乳房 同上 5 111年5月28日 新竹市○區○○街00○0號之宜得利家居、蔦屋書店等地 甲○○裸露雙側乳房,共2張 同上 6 111年6月11日 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臺中美術館 甲○○裸露雙側乳房 同上 7 111年6月20日 屏東縣琉球鄉某處海邊 甲○○及另一名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女子裸露雙側乳房,並於照片上方留言「再次遇見小琉球的熱情(愛心)(愛心)」等語 同上 8 111年5月4日 某處旅館 乙○○裸露雙側乳房與丁○○為性交行為之影片,並於影片上方留言「不要再撞了....要壞掉了」等語。
乙○○、丁○○使用之「@nina_loveu」(暱稱「倪娜Nina/崩壞的英文老師)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姓名 1 IPAD Pro 1台 丙○○ 2 IPHONE 1支 3 單眼相機(含記憶卡)1台 4 閃光器2個 5 閃光控制器1個 6 閃光器濾鏡1個 7 IPHONE 1支 甲○○ 8 IPHONE 1支 乙○○ 9 IPHONE 1支 丁○○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784號
111年度偵字第10791號
111年度偵字第10799號
被 告 乙○○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散布猥褻物品罪,經本署為緩起訴處分)、甲○○為友人,丁○○為乙○○之夫、丙○○為甲○○之男友,四人均以經營「 FansOne」網路平台販售色情影音賺取金錢為業,並常相約至公開場合拍攝裸露照片、上傳網路平台以吸引上開色情平台之網路流量。
乙○○等4 人共同基於散布猥褻物品之犯意聯絡,平日先由丁○○拍攝乙○○、丙○○拍攝甲○○如附表所示之裸露照片或影片後,再由乙○○、丁○○在位於新竹縣○○鄉○○街000巷0號11樓之6 之居所,甲○○與丙○○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8 之居所,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網路連接至社群軟體Twitter 後,以附表所示之帳號,刊登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裸露照片或影片,以此方式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猥褻照片予不特定人瀏覽。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丁○○、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各1 份、如附表所示之猥褻照片及影片等電磁紀錄截圖黏貼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足認被告等4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等4人犯嫌,均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嫌。
被告甲○○與丙○○就附表編號1-7 、被告乙○○與被告丁○○就附表編號8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甲○○、丙○○如附表編號1-7 所示各次散布猥褻物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又報告意旨另認被告等4人前開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嫌,惟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行為人客觀上除有公然猥褻之行為外,主觀上尚必須有供人觀覽之意圖始足該當,倘欠缺其一,即不成立該條罪責。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照片拍攝場所多有不明,是否為公開場合尚屬有疑,且被告丁○○、甲○○均於偵查中辯稱:我們都是趁沒人注意到我們時做拍攝等語,且被告等人拍攝猥褻照片及影片,用意係在上傳照片及影片後增添網路流量以利其網站之營利,尚難認其於拍攝當下,有使不特定多數人公然觀覽之主觀犯意,尚與公然猥褻之構成要件有間。
然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乃本於同一基礎事實之同一行為,應為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推特色色只要警局想要業績,隨便抓都有,看他們被判刑之後還是繼續拍,易科罰金跟粉絲貢獻的$$比起來根本一粒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