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1,金訴,199,202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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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時捷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協商宣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張時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漏未記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部分,更正為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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