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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 告 黃春重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劉智銘
郭柏均
洪國書
鄭淑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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