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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62號
原 告 楊淯升
被 告 陳郁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陳郁婷所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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