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交簡,3111,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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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碧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碧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6行「途經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與吳政琦所駕駛之牌照號碼6168-SC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更正為「沿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由崇德二路往文心路方向行駛,接近文心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追撞前方由吳政琦所駕駛之牌照號碼0000-SC 號自用小客車」,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魏碧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政府一再誡令酒後不得駕車及積極宣導、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是被告對於酒醉駕車之危害與涉有刑責應知之甚詳,詎仍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及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置其餘用路人安危於不顧,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自苗栗地區返回臺中市,並因而肇事,實有不該;

兼衡其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3毫克;

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前無刑事犯罪前案紀錄,素行尚佳;

暨其具碩士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政股
107年度偵字第24368號
被 告 魏碧鳳 女 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碧鳳於民國107年7月8日晚間6時許,在苗栗縣某處,食用摻有米酒之麻油杏鮑菇湯後,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晚間7時許,駕駛牌照號碼7130-FY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晚間9時12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與吳政琦所駕駛之牌照號碼6168-SC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雙方無人受傷)。
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10時7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魏碧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3毫克,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碧鳳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吳政琦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車號查詢汽車車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 俊 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 瑋 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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