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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咏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25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咏馨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5 行有關「與黃婉婷(另案偵辦)合資」之記載更正為「與黃婉婷(另案偵辦)、邱俊憲合資」;
第8 行有關「為警經黃婉婷、張咏馨等人同意」之記載更正為「為警經黃婉婷、張咏馨、邱俊憲等人同意」。
(二)證據部分:補充證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三)理由部分:1、被告張咏馨與共犯黃婉婷、邱俊憲就上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素行尚佳,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甚鉅,恣意與他人共同持有之,影響社會治安,應予非難,惟念及犯罪手段平和,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及數量、犯罪動機、目的,及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及透明塑膠罐1瓶均係用以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自無從於本案併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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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 註 │
├──┼──────────┼─────────────────────┤
│ 1 │橙色錠劑(梅錠)22顆│1.含袋總毛重25.17公克。 │
│ │(含包裝袋1 只) │2.外觀均為橙色錠劑,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
│ │ │3.驗前總淨重23.7374 公克,驗餘總淨重21.926│
│ │ │ 9 公克。 │
│ │ │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3561公克│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16日草療鑑字│
│ │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6年11月28日草療鑑 │
│ │ │字第1061100208號鑑驗書) │
├──┼──────────┼─────────────────────┤
│ 2 │橙色錠劑(梅錠)1 顆│1.含瓶毛重7.44公克。 │
│ │(含透明塑膠罐1 瓶)│2.外觀為橙色錠劑,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
│ │ │ 量愷他命、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
│ │ │3.驗前淨重1.0845公克,驗餘淨重0.0753公克。│
│ │ │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0.0141公克│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4月16日草療鑑字│
│ │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3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1.含袋毛重6.49公克 │
│ │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2.外觀標示為NESCAFE 濃醇原味之鋁箔包裝,經│
│ │、微量5-甲氧基-N- 甲│ 送檢驗結果檢出下列成分: │
│ │基-N- 異丙基色胺、微│ ⑴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乙基卡西酮│
│ │量硝甲西泮之咖啡包1 │ ⑵微量5-甲氧基-N-甲基-N- 異丙基色胺 │
│ │包(含鋁箔包裝袋1 只│ ⑶微量硝甲西泮 │
│ │) │3.驗前淨重6.0359公克,驗餘淨重4.8676公克。│
│ │ │4.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1月28日草療鑑 │
│ │ │字第1061100208號鑑驗書)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 │1.含袋毛重各為5.78公克、2.37公克 │
│ │(含包裝袋2 只) │2.外觀均為白色結晶,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
│ │ │ 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3.驗前總淨重5.5490公克,驗餘總淨重5.5370公│
│ │ │ 克。 │
│ │ │4.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1月28日草療鑑 │
│ │ │ 字第1061100208號鑑驗書) │
├──┼──────────┼─────────────────────┤
│ 5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1.外觀均為香菸,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
│ │菸3 支 │ 愷他命成分。 │
│ │ │2.驗前總淨重0.7834公克,驗餘總淨重0.7654公│
│ │ │ 克。 │
│ │ │3.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1月28日草療鑑 │
│ │ │ 字第1061100208號鑑驗書) │
├──┼──────────┼─────────────────────┤
│ 6 │K盤1個 │1.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
│ │ │2.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1月28日草療鑑 │
│ │ │ 字第1061100208號鑑驗書) │
├──┼──────────┼─────────────────────┤
│ 7 │蘋果廠牌iPhone 1支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含0000000000號門號│ │
│ │SIM卡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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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基股
107年度偵字第22580號
被 告 張咏馨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犯罪事實
一、張咏馨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與黃婉婷(另案偵辦)合資,向不詳人士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1 包、梅錠1 瓶,而非法持有前揭毒品。
嗣於106 年11月9 日1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000號「波特曼汽車旅館」219 號房,為警經黃婉婷、張咏馨等人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其等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錠1 包(驗餘淨重21.9269 公克,純質淨重0.3561公克)、梅錠1 瓶(驗餘淨重0.0753公,純質淨重0.0141公克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咏馨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查獲照片附卷可稽。
又前開扣案之毒品,經警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份在卷可參。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前揭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顏魅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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