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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騰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庭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035、24597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騰緯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林庭緯共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關於「ZUCKRTIM」之記載應更正為「ZUCKERIM」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至被告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已售出2 件(見偵卷第57頁),依被告於網站販售系爭商品之截圖所示,該商品1 件售價為新臺幣(下同)99元,是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98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 6035號
107年度偵字第24597號
被 告 騰緯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庭緯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1
樓之2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林庭緯為騰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騰緯公司)之負責人,其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騰緯公司員工均明知如附件所示「GekkoPod壁虎爬手機支架」(下稱系爭商品)之多功能商品展示照片係玩轉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轉公司)取得以色列ZUCKRTIM公司專屬授權而得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玩轉公司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改作並公開傳輸,竟共同基於以重製、改作並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玩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前某日,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騰緯公司,先由不詳之騰緯公司員工透過電腦以網際網路連線至大陸地區淘寶網頁上,擅自重製玩轉科技公司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如附件所示「GekkoPod壁虎爬手機支架」之多功能商品展示照片後,將其中部分加註或翻譯或更改圖片說明文字,再於105 年11月16日前之11月間某日,將上開商品宣傳展示照片或加註改作文字之圖片公開傳輸至Yahoo 奇摩超級商城網站「Baseus倍思旗艦店」及PChome商店街網站「Baseus倍思官方授權旗艦店」上,再由林庭緯及騰緯公司用以銷售外觀與玩轉科技公司上開商品相近之產品,以此方式侵害玩轉科技公司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
嗣經玩轉公司人員於105 年11月16日瀏覽網站時發現,於105 年11月22日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玩轉公司委由朱婉甄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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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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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林庭緯於警詢時及於偵│⑴坦承為騰緯公司之負責人⑵坦承│
│ │訊時之自白 │ 明知騰緯公司之員工上傳自網路│
│ │ │ 上下載如附件所示未經授權而侵│
│ │ │ 害告訴人著作權之上開商品宣傳│
│ │ │ 展示照片或加註改作文字之圖片│
│ │ │ ,卻未於執行業務巡視網路賣場│
│ │ │ 之平台時下架之事實。 │
│ │ │ │
│ │ │ │
│ │ │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朱婉甄於│證人朱婉甄為告訴人玩轉公司之負│
│ │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責人,其於 105 年 11 月 16 日 │
│ │ │發現系爭商品宣傳展示照片或加註│
│ │ │改作文字之圖片在 Yahoo 奇摩超 │
│ │ │級商城網站上遭被告盜用,又於 │
│ │ │106 年 12 月 8 日發現系爭商品 │
│ │ │之圖片在奇摩超級商城網站、在 │
│ │ │PChome 商店街網站上遭被告等盜 │
│ │ │用之事實。 │
│ │ │ │
│ │ │ │
│ │ │ │
├──┼────────────┼───────────────┤
│3 │⑴告訴人玩轉公司取得系爭│告訴人確受系爭商品之著作權人 │
│ │ 商品著作權人 Zuckerim │Zuckerim 公司對於系爭商品之包 │
│ │ 公司專屬授權之授權書、│含專利、商標、著作權及訴訟權等│
│ │ 電子郵件截圖照片⑵ │法律上權利專屬授權之事實。 │
│ │ Zuckerim 公司提供系爭 │ │
│ │ 商品之圖檔 │ │
│ │ │ │
├──┼────────────┼───────────────┤
│4 │⑴告訴人於博客來網站、 │⑴告訴人於博客來網站、 UDN 網 │
│ │ UDN 網站公開販售系爭商│ 站公開販售系爭商品,且可為一│
│ │ 品之截圖⑵告訴人提供於│ 般人知悉之事實。⑵部分圖片註│
│ │ GOOGLE 網站搜尋引擎上 │ 記「版權所有,仿冒必究」、「│
│ │ 搜尋「 Gekkpod 」、「 │ 玩轉科技為台灣唯一 GekkoPod │
│ │ 壁虎爬」等關鍵字結果之│ 壁虎爬正式授權代理商,坊間仿│
│ │ 截圖 │ 冒品眾多,請小心求證」 │
│ │ │ │
├──┼────────────┼───────────────┤
│5 │⑴被告騰緯公司等於 105 │證明被告騰緯公司確實用與附件所│
│ │ 年 11 月 16 日在 Yahoo│示上開商品宣傳展示照片或加註改│
│ │ 奇摩超級商城網站公開販│作文字之圖片,用以販售商品之事│
│ │ 售系爭商品頁面之截圖⑵│實。 │
│ │ 被告騰緯公司等於 106 │ │
│ │ 年 12 月 8 日、 107 年│ │
│ │ 5 月 17 日陸續在 │ │
│ │ PChome 商店街網站公開 │ │
│ │ 販售系爭商品頁面之截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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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林庭緯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被告騰緯公司則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應科處罰金之刑。
被告非法公開傳輸、改作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被告林庭緯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騰緯公司員工,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林庭緯係於同一段時間內,緊密張貼侵害同一告訴人著作權之數張照片或圖片於其所經營之Yahoo 奇摩超級商城及PChome商店街網路賣場,時空密接,侵害法益同一,應認構成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吳孟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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