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7,中簡,1933,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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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敏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315號),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敏維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被告蘇筱喻(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l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附論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315號
被 告 蘇筱喻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敏維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筱喻係廖家褘之妻,為有配偶之人。
賴敏維亦明知蘇筱喻為有配偶之人,渠2人竟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晚上,在賴敏維位於臺中市○○區○○街000000號住處,姦淫1次。
嗣為廖家褘發覺蘇筱喻行跡可疑,蘇筱喻向其坦承,廖家褘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廖家褘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筱喻、賴敏維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廖家褘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戶籍謄本、被告2人使用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附卷可稽,被告2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蘇筱喻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被告賴敏維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燕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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